文档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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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适用对象
本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类型和级别的医疗卫生单位中,直接参与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。退休员工、公职人员(包含按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)均不属于申报评审的范畴。
二、基本资格
申报卫生职称的考核与评审,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、护理类职称时,应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,并按要求进行注册,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。
(二)符合国家及辽宁省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。
(三)满足相关的任职年限条件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“不合格”或“基本合格”的年份,不计入任职年限。
(四)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、因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而受到从业限制等惩罚的,在受处分或惩罚期间不得申报职称考核和评审;医德医风考核评价未达标的,同样不得申报职称考核和评审。
(五)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,不得申报职称考核和评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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